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

热文 2023-05-23 09:52 

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

及机构年报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就业促进法》、《行政许可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在湖南省境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适用本办法;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还应当遵守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机构年报公示和市场监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履行市场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科(股)室,或者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许可

第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第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具有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报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咨询陈老师(微信:19911580004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申请机构章程及制度;

(四)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使用场地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申请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册、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材料;

报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咨询陈老师(微信:19911580004

(六)服务场所照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模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提供,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发放。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职业介绍服务许可证书且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更新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得变相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全省实行统一格式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编码。市州代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县市区代码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行政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首次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人力资源服务,应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全省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样式,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发放。

第十八条 全省统一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书编码格式。市州代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县市区代码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配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书面报告;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需提交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终止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作出行政许可或实行备案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第四章 机构年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财务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年报资料:

(一)年报统计表(机构综合情况及年度业务情况等);

(二)年度资产损益表;

(三)年报公示表(含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及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综合信息);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在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报公示信息。

(一)固定公开内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行政许可和备案及其变更或延续、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选择性公开内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要求,多途径办理行政许可及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行政许可和备案信息,已在窗口办理的,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填网上流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及备案标准化建设工作,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科学细化量化各环节工作标准,压减自由裁量权,严格办理时限,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切实提升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效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服务窗口和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及备案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咨询监督电话等,提供申请表格免费下载服务,为办理行政许可及备案业务提供清晰指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行政许可和备案材料及时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账,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互通共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平台的研发应用,建设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管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与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报公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支持各项业务在线办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加强与国家人社部及省发改、教育、公安、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衔接协调,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统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登记注册系统、公安人口信息系统、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的全面对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业务流程整合。

第三十二条 市州及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其审批备案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适用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证书在线报考
本文地址:https://www.waimaihome.cn/1986.html
关注我们: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我们外卖之家的公众号,公众号:waimaihome
版权声明: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 原作者 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评论已关闭!